2024
09/03
15:5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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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国喜诉你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4〕第898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4〕第898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并不影响被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申请人受到的事故已经被第六师五家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新疆兵团第六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庭审中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本委按2019年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51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故本委以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届满时的上年度,即2018年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33元/月为基数进行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综上,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559元(5951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995元(5533元/月×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731元(5533元/月×7个月)。2、关于医疗费。本案,申请人因治疗工伤自付住院期间医疗费41481.79元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门诊医疗费317.4元,该费用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付河南省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医疗费129.5元,该门诊费系申请人前往户籍地信阳市后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庭审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其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77.5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购买的药品系用于工伤部位,故本委不予支持。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之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1928.69元(41481.79元+446.9元)。3、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庭审中,申请人提交的住院病案首页可以证明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为41天,该期间为停工留薪期,申请人主张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41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委不予采纳。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之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1217.98元(5951元/月÷21.75天/月×41天)。4、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本案,申请人主张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86.5元(26.5元/天×41天)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庭审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交通费系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产生的费用,故对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5、关于护理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但庭审中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受伤需要护理的事实,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之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559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2995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731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1217.98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1928.69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86.5元;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4〕第898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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