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03
18:40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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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贾芳芳诉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445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445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445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支付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2月16日婚假工资68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申请人自述婚假工资的产生系向被申请人批准23天婚假,正常休假后被申请人发放工资扣减了20天的劳动报酬。但申请人未出示被申请人批准的23天婚假的事实的相关证据,并且申请人自述被申请人承诺于后期补发,亦未能出示承诺补发的相关证据。本委认为,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但应围绕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应证据。申请人该项申请请求无事实依据,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驳回申请人该项申请请求。
关于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工资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被申请人缺席庭审,放弃质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3月31日22时,周旭给申请人发送微信:“现在项目少,招投标代理活也接不上,打算暂时不搞了,以后有项目再说。”4月1日11时申请人向周旭发送微信:“我今天来了公司,我现在在怀孕阶段,我认为找工作不理想。”周旭回复:“你先找,不来我给你算一半工资。”4月24日11时申请人向周旭发送微信:“我现在正在怀孕的时候,找工作估计没什么可能了,我想问公司打算怎么处理?”周旭回复:“实在没有项目,我不打算干了,五一过后把公司注销。”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起按照被申请人公司的要求待岗,被申请人公司法人承诺给申请人支付一半的工资;2024年4月24日,周旭称将在“五一”之后解散公司,应视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的“待岗期间支付一半工资的口头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应予以履行。申请人的银行交易明细与劳动合同书中载明的工资数额可以对应,对申请人月工资10000元的事实本委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应按照承诺支付申请月工资的50%待岗工资。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5000元(10000元×50%)。
关于支付怀孕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被申请人缺席庭审,放弃质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系孕妇的情况下,微信通知申请人2024年5月1日后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申请人。申请人2024年9月2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2024年5月1日被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000元(10000元×1个月×2倍)。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5000元(10000元×50%);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000元(10000元×1个月×2倍);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445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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