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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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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创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4〕第390号

新疆创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周福祥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390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电话送达、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390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390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工资的问题。《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申请人陈述及查明事实,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20233月的工资,申请人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从事的道路设计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3228日至202361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202341日至613日工资,因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履行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被申请人总经理董涛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对申请人主张拖欠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采信,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41日至2023613日期间工资7241元(3000×2个月+3000÷21.75×9天),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41日至2023613日期间工资7241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390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10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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