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21
17:28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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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元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铭诉你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工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73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73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73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因被申请人未出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陈述、证据进行答辩、辩驳、质证及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庭审中口头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判定。
关于工资:结合审理查明内容,本委采信申请人陈述的离职时间即2024年3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10000元(5000元×2个月),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数额为9009.58元,故本委按其意愿,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工资9009.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工资9009.58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高(新)劳人仲字〔2024〕第573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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