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4/27

18:46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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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兴元安康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天劳人仲字〔2024〕第1100号

乌鲁木齐兴元安康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郑礼金诉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兴元安康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本委已作出天劳人仲字20241100号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劳人仲字20241100号裁决书。

天劳人仲字〔2024〕第1100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488元(5784×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750元(7625×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1500元(7624×12个月)。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012.8元(5784÷30×26天)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503.5元(26.5×19天)。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天劳人仲字〔2024〕第1100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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