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4/27

18:43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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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汽车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天劳人仲字〔2025〕第2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汽车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继良诉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汽车公司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天劳人仲字〔2025〕第296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6271030分在本委仲裁一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199号)开庭审理此案。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4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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