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6
18:37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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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农美晟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胡潘妮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233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23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1、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本案,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委对申请人提交的在被申请人处的考勤表、工资表真实性予以采信。庭审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和申请人提供的在被申请人处的考勤表、工资表记载的内容相互印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关于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申请人庭审中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显示申请人2024年10月至12月已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应当按月支付申请人工资,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因申请人主张的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至12月工资18419.45元。3、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系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自动离开被申请人致使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非被申请人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之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同时,虽然申请人2025年1月1日因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离开被申请人,但2025年1月18日才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被迫离职告知书》,因申请人未提前向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其也不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工资18419.4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233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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