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18

19:32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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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苏拉夏古道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 达劳人仲字〔2025〕第31号

新疆苏拉夏古道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高早花诉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达劳人仲字〔2025〕第31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达劳人仲字〔2025〕第31号仲裁裁决书。

达劳人仲字〔2025〕第31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五)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十一)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位于白杨沟村房屋装修工地从事人工拌制水泥砂浆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捌,被申请人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受伤住院治疗期间,申请人自行支付2023612日至202376日、2025227日至202538日住院期间医疗费,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之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51339元;庭审中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乌鲁木齐市以外就医,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交通费之请求本委不予支持;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米东区中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记载,本委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为3个月零75天,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二十二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本人自愿提出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米东区中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记载,申请人工伤部位分别于2023612日至202376日、2025227日至202538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3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全休期间继续陪护6周,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确认申请人的护理费计算标准为2023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99986元(8332/月),因申请人主张护理费金额,未超过法定数额,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4、根据《关于调整2018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38号):(四)1、符合调整范围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26.5元。……以上三项待遇从202011日起执行。根据米东区中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记载,申请人工伤部位入院治疗共计33天,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5、《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申请人20236月到被申请人位于白杨沟村房屋装修工地从事人工拌制水泥砂浆工作,岗位为水泥工,当月在工作中受伤,未达到《工伤保险条例》中12月计算标准,且庭审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工资标准,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乌鲁木齐市部分行业、工种(岗位)2024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无水泥工标准。故本委参照2023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认申请人工资标准;6、《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未规定营养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等事项,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之请求,本委不做处理。据此,本仲裁庭现缺席裁决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652元(8332/×11个月);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9976元(8332/×18个月);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656元(8332/×8个月);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51339元;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6065.4元(8332/×3个月+8332/÷21.75×55天);6、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16500元;7、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874.5元(26.5×33天);8、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之请求不做处理;9、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达劳人仲字〔2025〕第31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8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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