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06
11:54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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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壹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朱红忠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531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53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1、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工作中,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被申请人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申请人,且申请人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提供的劳动亦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的行为相互印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6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工资15000元,申请人未提供自2021年5月27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应证据,故本委确认双方自2021年6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陈述2022年7月30日其因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资欠缴社保,告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不再为其提供劳动后离开被申请人处。故本委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2年7月30日终止劳动关系。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7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仅支持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关于工资。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本案,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工资数额与申请人当庭陈述的工资标准15000元/月相互印证,本委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工资165000元(15000元/月×13个月-已支付30000元),申请人主张的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工资150000元请求,本委予以支持。3、关于返还社保费单位承担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庭审中,申请人陈述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导致无法为其按时缴纳2022年5月、6月社会保险费,为了不使其社保、医保断缴,由其个人转账至被申请人账户,由被申请人为其进行缴纳。申请人提供的新疆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载明2022年6月24日申请人通过新疆农村信用社向申请人转账4500元,交易用途:朱红忠交社保费。对申请人陈述本委予以认可,被申请人应当返还申请人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6月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共计3120.4元(1068.4元+498元+1056元+498元),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垫付社保费4500元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22年5月、6月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共计3120.4元。4、关于经济补偿。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7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2500元的请求,本委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2500元(15000元/月×1.5个月)。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工资150000元;三、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22年5月、6月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3120.4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250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531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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