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26

18:57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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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金通万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劳人仲字〔2025〕第478号

新疆金通万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秦进荣诉新疆金通万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478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478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024323日至2024530日的劳动合同,并已实际履行。2024525日申请人因工受伤住院治疗8天,出院及复诊医嘱全休合计8周,2024812日停工留薪期届满,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该日,该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故对申请人主张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41日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请求,本委仅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812日终止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二、关于申请人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二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本案中,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级,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被申请人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因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标准,故本委依据被申请人已付工资作为认定申请人工资标准的依据,申请人主张案外人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324日至2024525日期间2个整月的工资合计17000元,本委予以采信,故申请人工资标准为8500/月(17000÷2个月)。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应以申请人月工资标准8500/月为基数计算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9000/×7个月)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5008500/×7个月)。在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应当按照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前,即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332/为基数计算。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9848332/×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9928332/×6个月)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申请人因工受伤住院治疗8天(2024525日至202463日),出院及复诊医嘱全休合计56天,故本委认定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64天,其中计薪天数为45天,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4525日至20248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7586.218500/÷21.75/×45天)。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525日至20248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9379.31元(9000/÷21.75/×71天)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525日至20248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7586.213、关于医疗费。因治疗工伤部位,申请人支付医疗费4905.66元,劳动合同终止前产生的医疗费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故对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525日至2025310日医疗费4905.66元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525日至2024812日医疗费4395.66元(4905.66-510元)。三、关于交通费。《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申请人未举证证实因工伤前往外地就医产生交通费,故对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500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812终止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5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9984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992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525日至20248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7586.21;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525日至2024812日医疗费4395.66元;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478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8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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