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26
19:14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继环等13人、付秋云、马桂兰诉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因报销采暖费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637号、679号、 680 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63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采暖费。依据《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内,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第七条规定,夫妇中有一方是现役军人或一方在外地工作的(户口不在乌市),由对方单位全部负担;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夫妇一方原在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分有住房,又调到外地工作的,其冬季取暖费由对方单位全部报销。本案,张继环等13名申请人系原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退休职工。2000年11月28日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原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依据兼并协议,退休职工采暖费由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报销。2001年3月8日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乌鲁木齐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1月2日乌鲁木齐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被申请人。本委认为,报销采暖费系职工的基本权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采暖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张继环等13名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之请求,本委按照13名申请人应享受的采暖费报销面积予以支持。二、关于工资差额。按照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签订的兼并协议,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人沙青学、马彦奎、韩桂兰退休工资降低的工资差额应由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变更名称后的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单方停发工资差额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被申请人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支付申请人沙青学、马彦奎、韩桂兰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工资差额。故对申请人沙青学、马彦奎、韩桂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张继环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650元(825元/年×2年);二、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周长兰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325.94元(662.97元/年×2年);三、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马立立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3225.2元(1612.6元/年×2年);四、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王婉英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2769.8元(1384.9元/年×2年);五、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张风君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317.6元(658.8元/年×2年);六、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马桂兰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470.7元(735.35元/年×2年);七、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沙青学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470.7元(735.35元/年×2年);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沙青学2023年5月至2025年5月工资差额2486元(99.44元/月×25个月);八、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马彦奎2023年度至2024年度采暖费825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彦奎2023年5月至2025年5月工资差额1498.25元(59.93元/月×25个月);九、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韩桂兰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650元(825元/年×2年);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韩桂兰2023年5月至2025年4月工资差额1073.28元(44.72元/月×24个月);十、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朱元兰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650元(825元/年×2年);十一、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董金存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650元(825元/年×2年);十二、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孙秀俊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2471.48元(1235.74元/年×2年);十三、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赵桂花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650元(825元/年×2年)。
乌劳人仲字〔2025〕第679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依据《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内,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本案,申请人系原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退休职工。2000年11月28日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原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依据兼并协议,退休职工采暖费由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报销。2001年3月8日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乌鲁木齐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1月2日乌鲁木齐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被申请人。本委认为,报销采暖费系职工的基本权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采暖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之请求,本委按照申请人应享受的采暖费报销面积予以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825元。
乌劳人仲字〔2025〕第680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依据《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内,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第七条规定,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2000年11月28日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原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依据兼并协议,退休职工采暖费由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报销。2001年3月8日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乌鲁木齐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1月2日乌鲁木齐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被申请人。本委认为,报销采暖费系职工的基本权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采暖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之请求,本委按照申请人应享受的采暖费报销面积予以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3080元(1540元/年×2年)。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637号、679号、680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