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26

18:59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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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德鸿禾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劳人仲字〔2025〕第647号

新疆德鸿禾嘉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曹阳阳诉新疆德鸿禾嘉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2025〕第647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64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案中,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241120日至20251119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202211月至202412月期间按月支付申请人工资,并缴纳了申请人工作期间的部分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送了20251月至20254月的工资条,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该期间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亦可证明该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申请人认可其于2025430日后再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故本委确认申请人于该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202511日至202543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二、关于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202511日至2025430日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正常劳动,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期间工资。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载明20251月至4月申请人应发工资(含社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合计为28841.52元(7210.38×4个月),实发工资合计为26920元(6730×4个月)。申请人主张2025123日至202542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方海林及案外人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6600元,上述款项为202412月工资67302024双薪(第十三个月工资)630020251月工资3570,因申请人提交的202412月至20254月工资表中未载明应发工资中存在2024年双薪(第十三个月工资)6300元,申请人也未举证证实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该款项,故本委仅采信2025123日至20254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6600元,该款项中仅包含202412月工资6730元,剩余9870应从20251月至20254月被申请人欠付工资总额26920元中扣减。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11日至2025430日工资23350元(1月工资3160+2月工资6730+3月工资6730+4月工资6730元)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11日至2025430日工资1705026920-9870元)。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202511日至20254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11日至2025430日工资1705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647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8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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