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26
18:59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疆德鸿禾嘉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曹阳阳诉新疆德鸿禾嘉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647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64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案中,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2022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按月支付申请人工资,并缴纳了申请人工作期间的部分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送了2025年1月至2025年4月的工资条,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该期间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亦可证明该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申请人认可其于2025年4月30日后再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故本委确认申请人于该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二、关于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正常劳动,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期间工资。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载明2025年1月至4月申请人应发工资(含社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合计为28841.52元(7210.38元×4个月),实发工资合计为26920元(6730元×4个月)。申请人主张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方海林及案外人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6600元,上述款项为2024年12月工资6730元及2024年双薪(第十三个月工资)6300元、2025年1月工资3570元,因申请人提交的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工资表中未载明应发工资中存在2024年双薪(第十三个月工资)6300元,申请人也未举证证实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该款项,故本委仅采信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6600元,该款项中仅包含2024年12月工资6730元,剩余9870元应从2025年1月至2025年4月被申请人欠付工资总额26920元中扣减。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工资23350元(1月工资3160元+2月工资6730元+3月工资6730元+4月工资6730元)的请求,本委仅支持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工资17050元(26920元-9870元)。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工资1705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647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