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26
19:02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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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吉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苏庆胜诉新疆吉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791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79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申请人已按照调解书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故该调解书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的依据。该调解书可证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接受被申请人管理,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工资,申请人2005年3月后不再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又因申请人未提交何时入职被申请人的证据,故对申请人主张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1年10月1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仅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2年7月至2005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2年7月至2005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791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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