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10

12:0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新疆瓦片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5〕第133号

新疆瓦片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崔新颖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133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送达等联系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133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133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1、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确认争议双方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劳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证据加以证明,而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本委予以确认,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产生劳动用工的行为,据此并结合申请人陈述工作情况,本委认定以下事实即:2024811日至2024111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关于拖欠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2024101日至20241031日工资4300元,因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须承担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庭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拖欠工资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拖欠行为与法相悖,应予纠正,故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另,因申请人对其主张的拖欠4300元工资计算标准未提供证据予以印证,对此本委按照转账截图显示数额以3643.75[3060+4227.5元)÷2个月]予以核定。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101日至20241031日的工资3643.75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133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910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