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01
17:12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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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绿城创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汪晨诉你单位因支付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劳人仲字〔2025〕第536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536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536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至2023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签署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已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7840元,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委认定有效,被申请人应当遵守《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中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7月28日至2023年11月25日经济补偿127840元请求并无不当,本委予以支持。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536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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