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01

17:12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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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绿城创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劳人仲字〔2025〕第536号

新疆绿城创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汪晨诉你单位因支付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乌劳人仲字〔2025〕第536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536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536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至202311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签署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已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7840元,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委认定有效,被申请人应当遵守《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中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728日至20231125日经济补偿127840元请求并无不当,本委予以支持。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536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9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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