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22
13:18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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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新医路胡扬鲜生餐厅:
本委受理马卫兵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591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已不再正常经营,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591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591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28日工资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予以证明,但微信名“A胡杨先生X”的真实身份无法判断,无法反映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为复印件且无被申请人负责人的签字及签章,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故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缺乏证明效力,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本委认定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主张的基于劳动关系存在前提下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对此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591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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