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10

12:06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赫瑞健身俱乐部(个体工商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5〕第144号

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赫瑞健身俱乐部(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艾山江·买买提艾力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144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等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144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144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20231020日至2024215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当事人对各自主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提交。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该期间工资发放履行情况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欠条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劳动报酬5000综上,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31020日至2024215工资5000元,对申请人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1020日至2024215工资5000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144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910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