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10
12:05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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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信合财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佩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80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80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80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均满足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公司系独立法人,满足用人单位主体要求,申请人满足劳动者的主体要求。申请人从事财务工作,需每日按时打卡上下班,日常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王玲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提供的财务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被申请人新疆信合财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提供单位考勤表、工资表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结合查明部分,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向王玲发送微信:“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9月工资4323.2元=95350.06元”,足以说明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工资74350.06元(95350.06元-3500元×6个月),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仲裁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工资74350.06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80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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