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10

12:05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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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信合财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5〕第80号

新疆信合财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佩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80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等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80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80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均满足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公司系独立法人,满足用人单位主体要求,申请人满足劳动者的主体要求。申请人从事财务工作,需每日按时打卡上下班,日常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被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王玲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提供的财务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被申请人新疆信合财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提供单位考勤表、工资表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结合查明部分,2023116日申请人向王玲发送微信:“20213月至20231月···9月工资4323.2=95350.06元”,足以说明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191日至20231031日工资74350.06元(95350.06-3500元×6个月),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仲裁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91日至20231031日工资74350.06

、驳回申请人的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80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9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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