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10

11:5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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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白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5〕第515号

新疆白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文娟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515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送达等联系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515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515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20253月、4月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于2025218日签订劳务合同,但该劳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均为劳动合同所必备的条款,综合申请人陈述和在案证据,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公司提供了劳动,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故本委采纳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新疆白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被申请人应支付202531日至48日工资,申请人主张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6666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仲裁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31日至48日工资6666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515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9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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