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22

13:09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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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隆胜达托运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5〕第234号

乌鲁木齐市隆胜达托运部

本委受理万双尿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234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已不再正常经营,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234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234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以上规定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除了存在财产关系外,还须具备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的主要特征,即劳动者除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外,还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及考勤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且获取的劳动报酬具有周期性,发放形式及数额较固定的特征具体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通过申请人陈述及举证情况可见,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被申请人亦对其不进行考勤管理,仅按照申请人装卸数量核算收入,且收入发放形式不固定,不规律,不符合劳动关系存在条件下工资按月支付,发放形式及数额较为固定的条件,综上分析,因在现有证据条件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除了存在财产关系以外,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即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申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认定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适用被申请人的各项规章制度,且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用工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234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9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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