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22

12:44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新疆劳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5〕第38号

新疆劳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卉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38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已不再正常经营,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38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38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劳动关系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凭证;(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二)、(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系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参保缴费信息、社保缴费明细单、银行卡交易记录、医疗个人缴费明细单等证据加以证明,而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其放弃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本委予以确认,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产生过劳动用工的行为,综上,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11日至202353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被申请人长期欠缴申请人社会保险费,经申请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补缴,申请人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据此,因双方当事人202211日至2023531日劳动关系存续,本委支持申请人1.5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现其主张经济补偿金300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委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202211日至2023531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38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922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