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22
13:02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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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幸福乳腺病专科医院:
本委受理吕玉春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5〕第153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已不再正常经营,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5〕第153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5〕第153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2021年1月至7月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出具的2021年1月至6月的工资表加盖有被申请人公司公章,可以视为乌鲁木齐幸福乳腺病专科医院对欠发申请人工资事实的认可。同时,乌鲁木齐幸福乳腺病专科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应由其掌握管理的关于工资发放及工资标准的凭证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委采信申请人的陈述。乌鲁木齐幸福乳腺病专科医院应向吕玉春支付2021年1月至7月工资款共计67693.36元,对申请人主张,本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仲裁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7月25日工资67693.36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5〕第153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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