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08
17:40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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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吐尔提古力·加帕尔等12人诉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因报销采暖费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636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636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采暖费。依据《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内,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第七条规定,夫妇中有一方是现役军人或一方在外地工作的(户口不在乌市),由对方单位全部负担;丧偶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夫妇一方原在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分有住房,又调到外地工作的,其冬季取暖费由对方单位全部报销。本案,吐尔提古力·加帕尔等12名申请人系原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退休职工。2000年11月28日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原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依据兼并协议,退休职工采暖费由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报销。2001年3月8日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乌鲁木齐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1月2日乌鲁木齐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被申请人。本委认为,报销采暖费系职工的基本权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采暖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吐尔提古力·加帕尔等12名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采暖费之请求,本委按照12名申请人应享受的采暖费报销面积予以支持。二、关于工资差额。按照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签订的兼并协议,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人郎益绍、郦培良、于泽海退休工资降低的工资差额应由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变更名称后的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单方停发工资差额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被申请人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支付申请人郎益绍、郦培良、于泽海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工资差额。故对申请人郎益绍、郦培良、于泽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吐尔提古力·加帕尔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540元(770元/年×2年);二、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亚合甫·克依提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540元(770元/年×2年);三、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阿布都克然木·司马伊勒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3080元(1540元/年×2年);四、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马秀英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2769.8元(1384.9元/年×2年);五、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郎益绍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540元(770元/年×2年);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郎益绍2023年5月至2025年4月工资差额1290元(53.75元/月×24个月);六、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买买提·木沙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540元(770元/年×2年);七、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冯玉华2018年度至2019年度、2019年度至2020年度、2020年度至2021年度、2021年度至2022年度、2022年度至2023年度、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5775元(825元/年×7年);八、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赵文玉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3225.2元(1612.6元/年×2年);九、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黄仪玲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650元(825元/年×2年);十、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郦培良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650元(825元/年×2年),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郦培良2023年5月至2025年5月共计25个月工资差额共计2623.25元(每月工资差额104.93元×25个月);十一、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于泽海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540元(770元/年×2年),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于泽海2023年3月至2025年5月工资差额共计1080元(每月工资差额40元×27个月);十二、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张爱玲2023年度至2024年度、2024年度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540元(770元×2年)。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636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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