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14
19:26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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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芹侠、高筱玲诉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销采暖费争议案件。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1139号、1203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1139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内,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本案,申请人系原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退休职工,2000年11月28日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原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依据兼并协议,退休职工采暖费由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报销。2001年3月8日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乌鲁木齐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1月2日乌鲁木齐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被申请人。本委认为,报销采暖费系职工的基本权利,被申请人未报销申请人2023年至2024年度、2024年至2025年度、2025年至2026年度采暖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上述年度采暖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2023年至2024年、2024年至2025年、2025年至2026年度采暖费共计2475元。
乌劳人仲字〔2025〕第120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内,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一半的办法。本案,申请人系原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退休职工,2000年11月28日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原新疆金属线材制品厂,依据兼并协议,退休职工采暖费由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报销。2001年3月8日乌鲁木齐市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乌鲁木齐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1月2日乌鲁木齐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被申请人。本委认为,报销采暖费系职工的基本权利,被申请人未报销申请人2023年至2024年度、2024年至2025年度采暖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报销上述年度采暖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2023年至2024年、2024年至2025年度采暖费共计1650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1139号、1203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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