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07
20:27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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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育溪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车凤玉诉新疆育溪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支付工资争议案件。因你单位不再正常经营,本委采取电话联系、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828号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828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关于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11月18日、2025年3月10日签订了两份劳务合同,但劳务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全部要件,本委认定双方订立的劳务合同为劳动合同,庭审中,申请人提交《考勤表》《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4年11月18日至11月30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提供了正常劳动,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13284.14的事实,因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对申请人证明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13284.14元的事实,本委予以采信。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18日至11月30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工资13284.14元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8日至11月30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工资13284.14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828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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