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07
20:16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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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汽车公司:
本委已受理陈继良诉被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汽车公司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天劳人仲字〔2025〕第296号裁决书。因你单位营业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天劳人仲字〔2025〕第296号裁决书。
天劳人仲字〔2025〕第296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用9436.18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1160.8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天劳人仲字〔2025〕第296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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