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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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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千城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劳人仲字〔2025〕第1145号

新疆千城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窦永生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5〕第1145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5〕第1145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1、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本案,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真实性予以采信。庭审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和申请人提供的在被申请人处的工资表记载的内容相互印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本委对申请人自述的2025514日离开被申请人的陈述予以确认。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2025428日至2025514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关于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申请人庭审中提供的工资表显示申请人20254月至5月实发工资合计6155.81,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428日至2025514日工资6155.81之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据此,本仲裁庭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428日至2025514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428日至2025514日工资6155.81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5〕第1145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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