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7/31
12:34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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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人社规〔2025〕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乌鲁木齐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7月31日
乌鲁木齐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创业培训工作,建立“统一标准、规范运作、运行高效”的管理体系,提升创业培训成效,按照《关于印发<马兰花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函〔2025〕6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2〕4号)和《关于创业培训讲师培训证书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24〕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主要面向有创业培训指导需求的各类人员,包括创业意愿的人员、企业初创人员和已经创业的小微企业主等。培训课程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和网络创业培训(WLC)。
第三条 创业培训机构是指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创业培训为主要内容,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或中小微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提供优质创业培训及后续跟踪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培训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和培训平台开发维护等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培训政策落实、师资队伍建设、机构管理、培训证书管理、培训监督评估及补贴经费的管理。创业培训机构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开展培训,主要承担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学员筛选、需求分析、培训实施、后续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公开选拔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申请创业培训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取得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的;
(二)至少有1名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讲师;每个培训课程至少聘用1-2名持有该课程讲师培训证书的专兼职讲师。
(三)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要求,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计算机、投影仪、录像设施、课桌椅、黑白板等设施设备;
(四)具有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规章制度;
(五)具有5名及以上专职(兼职)创业服务专家团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的能力与条件。
(六)近2年内未发生违法失信行为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第六条 拟开展创业培训的单位向属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实地评议、社会公示、发文公布等程序,无异议的认定为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课程根据专职讲师资质确定。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创业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副本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三)专职讲师《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凭证;兼职教师《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复印件和兼职服务协议;
(四)教学和办公场地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设备清单等相关材料;
(五)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服务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档案管理、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每年初,创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示。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工作,对于在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培训任务:
(一)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3〕2号),上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级评价中被确定为D级等次的;
(二)6个月内对学员后续跟踪服务率达不到80%的;
(三)擅自改变培训场地、授课讲师、班主任人选与开班申请不符且未提前申报;
(四)未向学员发放教材、教学用具损害学员利益;
(五)审计、巡察、信访发现问题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第八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抽查、监管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创业培训办学资质: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
(二)按照学校章程规定,提出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教学事故,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连续2年内未正常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
(七)存在转让、租借创业培训资格行为的;
(八)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九)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创业培训机构推荐学员参加适合的培训课程,针对IYB和EYB学员,创业培训讲师可参照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评分指南进行打分,有针对性地设计和实施教学计划,提高创业培训满意度。
(一)GYB:具备基本的读写计算能力,有创业动机,缺乏现实可行的企业想法;
(二)SYB:具备基本的读写计算能力,有创业动机,有初步企业想法或具体可行的项目;
(三)WLC:具备基本的读写计算能力,计算机和网络基础知识及操作能力,有依托互联网创业的项目或希望通过互联网创办企业等;
(四)IYB:具备基本的读写计算能力,经营企业6个月及以上,有改善企业的意愿;
(五)EYB:具备基本的读写计算能力,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企业雇员在10—200人,希望打破企业发展瓶颈。
第十条 创业培训采取小班互动式教学,为确保培训质量,
GYB每班不超过40人,培训课程不少于3天、24学时。SYB、WLC每班不超过30人,培训课程不少于7天、56学时。IYB每班不超过30人,培训课程不少于8天、64课时。EYB每班不超过25人,培训课程不少于6天、48课时,同时应提供后续跟踪指导。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在培训期间全程跟班,负责学员考勤、教学日志、教学辅助、学员管理等日常工作。创业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给予班主任适当工作补贴。
第十一条 按照公开规范、保障质量、提升效益的原则,创业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办学能力、学员组织情况和其他因素,合理制定开班计划和各班次具体培训方案,并有序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开班前,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平台提交开班申请表、开班学员花名册、学员身份类证明材料,报培训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 按照课程匹配、以老带新、能力优先、兼顾公平等原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培训机构推荐的2名专(兼)授课讲师进行审核,通过后向创业培训机构下发《师资派遣书》。创业培训机构收到《师资派遣书》后通知授课讲师执行授课任务。讲师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承担授课任务,应第一时间向创业培训机构报告。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创业培训机构提交的延期或取消申请,酌情重新选派讲师并另发《师资派遣书》。
第十三条 场地设施及教材教具,创业培训场地面积要足以实现移动桌椅呈“U型”或“岛型”摆放,便于授课讲师教学互动。创业培训机构应统一征订正版教材,确保学员每人一套教材,每期培训班应准备一套“创业培训实操沙盘”。创业培训机构应参照SIYB学员培训教材教具设备清单做好相应准备。电商版网络创业培训应配备一台电脑或手机、平板电脑,可自行选用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培训教学辅助平台,每人配套一本《网络创业培训教学辅助平台实践操作手册》,并配备优质网络资源。
第十四条 学员参加创业培训严禁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出勤率低于90%的将不能参加考核,享受补贴资金。培训期间,无特殊情况需录制视频资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对审核开展的创业培训班期上课情况进行100%查班,其中:实地查班不低于5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创业培训班期上课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培训班期总数的10%,其中:实地查班不低于5%。
第十五条 培训期间,学员在线上对创业培训质量进行满意度评价,分值为10分,其中:8.0分及以上为优秀,6.0—7.9分为良好,6.0分以下为不合格。班期得分规则为:去掉2名学员最高分,2名学员最低分,剩余学员评分之和÷剩余评分人数。班期得分在6.0分以下的,创业培训机构不得申领该班期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考核坚持“培考分离”原则,授课讲师不得担任所授班期的考核工作,由创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的非授课讲师考查学员是否完成创业培训任务,实现培训目标。考核成绩合格的学员,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一)GYB:主要考查学员是否产生并筛选出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在培训结束时,获得GYB学员培训合格证书。
(二)SYB:主要考查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完成可获得SYB学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WLC:电商版网络创业培训主要考查学员是否通过所学的技能,完成《网店规划书》和实践成果,合格后可获得电商版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直播版网络创业培训主要考查学员是否通过所学的技能,完成《直播规划书》和实践成果,直播版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IYB:主要考查学员是否增加了企业管理知识,并将所学知识运用到自己企业的管理实践,完成改善自己企业管理的行动计划,可获得IYB学员培训合格证书。
(五)EYB:主要考查学员是否掌握了企业增长的知识和能力,并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自己企业的增长战略制定中,完成自己企业战略规划图和实施方案,可获得EYB学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培训结束6个月内,创业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创业服务专家,根据学员需求,采取电话回访、现场走访等方式,为培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1次后续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组织政策宣讲、创业研讨、创业典型宣传、创业经验分享等活动;
(二)组织参加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
(三)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代理服务等支持;
(四)协助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
第四章 师资管理
第十八条 讲师培训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的培训活动,包括“创办你的企业”(SYB)讲师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讲师培训、“扩大你的企业”(EYB)讲师培训、电商版网络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直播版网络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等。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一)遵守法律法规,思想品德高尚,职业素养较强,热爱创业培训,具备较强的学习、沟通、合作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创业经历等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申请参加SYB、IYB讲师培训的,有成人教学经验或有创业、企业管理经历,经济学或管理学相关专业背景者优先;申请参加电商版网络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的,须持有SYB讲师培训合格证书,掌握互利网操作技能,电子商务相关学习背景或互利网创业、从业者优先;申请参加直播版网络创业培训讲师培训的,须持有SYB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直播达人、头部企业等优先。
(四)承诺能够执行创业培训标准和各课程技术要点,服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选派,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及创业培训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有意向举办创业培训师资班的机构可制定培训工作方案,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数和收费标准等内容,时长不少于10天或80课时,每期不超过30人,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开展创业培训师资班。培训开始前,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创业培训培训师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面试成绩得分低于60分者被淘汰,高于60分者将按照由高到低顺序录取,直至培训班满额。培训结束前组织笔试或试讲等考核,并参考出勤率综合评定,综合成绩合格者核发《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师资资格设助理讲师、讲师和高级讲师三个等级。
申请助理讲师资格需参加师资培训班学习并考核合格,在6个月内参与3次以上全程跟班观摩教学,填写《师资跟班观摩学习记录表》(附件2),并由授课讲师签字确认。助理讲师不能独立承担授课任务,应在讲师的指导下,从事教学辅助工作。
申请讲师资格需在取得助理讲师资格6个月后,经创业培训机构和2名讲师推荐,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方可晋升为讲师资格。助理讲师也可通过参加对应的创业培训项目提高班学习,合格后晋升为讲师资格。
高级讲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两年评选一次,按照个人综合素质、培训能力水平、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成效、年度考核结果、师资大赛成绩等维度对讲师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将在全市创业培训师资库内进行标注。取得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核发的《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的人员,可直接晋升为高级讲师。
第二十一条 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课酬不少于60—80元/课时;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网络创业培训(WLC)课酬80—100元/课时;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课酬100—120元/课时;扩大你的企业(EYB)课酬120—150元/课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可依据师资级别和授课质量,在基准课酬上下浮动20%左右确定具体支付金额。
第二十二条 创业培训师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师资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涉及师资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培训业务量、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等方面,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年度考核中,创业培训师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得承担下一年度教学任务:
(一)违反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在教学过程中有不当言行的,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二)无特殊原因同一年度内累计3次以上不接受选派,或收到《师资派遣书》后擅自不执行任务的;
(三)1年内有2次学员评价班期得分在6.0分以下的;
(四)执行任务中无故缺课、不按技术要点执行任务、无法胜任教学任务的。
第二十三条 创业培训师资实行动态管理。在抽查、监管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谈话提醒、暂停选派等处理:
(一)主观故意抬高课酬、收受创业培训机构或学员贿赂,不按技术标准考核学员;
(二)与培训机构开展虚假培训的,骗取、套取创业培训资金的;
(三)采取挂靠证书等方式,为申请创业培训机构提供便利的;
(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创业培训证书包括创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
(一)创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取得的凭证,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是享受就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讲师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凭证,由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是讲师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的基本条件。
(三)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是参加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师培训且考核合格的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发,是培训师承担讲师培训授课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五条 创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内容包括学员(讲师)个人信息、培训信息和证书信息。证书参考样式在中国就业网创业培训栏目下载。
(一)学员(讲师)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
(二)培训信息包括培训时间、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和培训结果;
(三)证书信息包括发证机构(含发证机关印)、证书序列号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 创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编码规则包括证书序列号和证书编号。
(一)创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序列号统一印制于证书左下角,编号规则为“行政区划代码6位+顺位5个数字”。示例:650102 00001。证书编号一律印在证书正文下方中间位置,即第1-2位为新疆区划代码;第3-6位为区(县)行政代码;第7-12位为培训班年月代码;第13-15位为课程代码;第16-20位为顺序号。如: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25年9月的SYB培训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编码为65 0102 202509 SYB 00001。
(二)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序列号统一印制于证书左下角,编号规则为“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划代码4位+顺位4个数字”示例:6501 0001。证书编号一律印在证书正文下方中间位置,即第1-2位为新疆区划代码;第3-6位为乌鲁木齐市行政代码;第7-12位为培训班年月代码;第13-15位为课程代码;第16位为讲师身份代码“T”;第17-20位为顺序号。如:新疆乌鲁木齐市2025年9月的SYB培训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编码为65 0100 202509 SYB T 0001。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视频检查、现场检查和电话回访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创业培训监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市级确定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审核拨付资金,开展创业培训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应从低到高逐层级参加创业培训,对劳动者先参加高层级培训,后参加低层级培训的,对低层级不予补贴,且不得重复参加同类别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联合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加大创业培训机构监管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创业培训机构采取虚报人数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回,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9日。《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乌人社办〔2017〕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创业培训机构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