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16
19:28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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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推动我市新就业形态规范发展,维护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本办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在乌鲁木齐行政区划内经营的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第三条 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区(县)人社部门督促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抓好对平台企业及用工合作企业管理人员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增强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意识,积极履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定义务。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摸清和动态掌握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用工情况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基本情况。
第六条 平台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用人单位责任,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觉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第七条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可根据“信用中国”公示平台结果,选择具备一定抗风险能力的合法经营资质企业,并对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不得以高额风险抵押金、保证金转嫁经营风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九条 平台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或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责任。
第十条 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督促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积极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伤害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鼓励在新业态领域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免费为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服务。采用电子形式订立的,应当符合法定要件,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完整内容。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由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招用劳动者并组织其提供平台网约服务的,可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向劳动者如实说明与平台企业约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平台企业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与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其受平台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订立三方书面协议,不改变平台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到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一定时间。平台对连续送单超过四小时的,休息二十分钟后再派单,防止因连续作业产生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要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接单时间台账,确保劳动者可通过应用程序自主查询本人工作时间、接单时间等完整记录。
第十六条 鼓励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平台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经申请批准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平台企业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劳动者报酬。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平台企业应适当给予补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平台企业参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的合理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
第十八条 平台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平等协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规则,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合理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乌鲁木齐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平台企业应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鼓励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或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平台企业应建立职业伤害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装备,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培训,将安全知识纳入入职培训和定期考核内容。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平台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第二十三条 平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二十四条 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范》,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平台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扩大保障覆盖范围,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大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和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力度,按规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供求信息发布、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就业创业政策保障范围。
第二十八条 支持平台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二十九条 引导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对新就业形态职业(工种)开展增量备案工作,扩大评价机构工种覆盖范围。
第五章 多元化解纠纷
第三十条 推动完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以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督促平台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 鼓励平台企业成立由工会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企业内部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提供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纠纷调解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符合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争议后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事项,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投诉、举报案件,应依法受理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新业态行业监管部门做好平台企业用工“双随机、一公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联合惩戒平台企业违法用工行为,推动平台企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侵犯自身劳动权益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工会组织等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