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0/20
18:12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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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事项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社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二、受理
各级人社部门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人社系统上级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人社部门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人社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1.各级人社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给予处理。上级人社部门应将下级人社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给予交办、转办、督办;
2.对各级人社部门做出的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给予复查、复核;
3.对反映人社方面诉求的,给予政策解释,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处理化解工作;
4.下级人社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受理未受理、已经受理未办理、已经办理未落实的,上级人社部门给予督办;
5.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社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人社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或无法独立解决的,由上一级人社部门决定受理机关并给予协调处理;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人社政策规定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不予(再)受理范围
1.不属于人社部门业务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2.各级人社部门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的,不予受理;
3.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申诉求决类事项的,不予受理;
4.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管辖已经、正在和应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不予受理;
5.已经依法终结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6.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三、办理
各级人社部门应按照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按照信访类别,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相对应途径依法按程序反映解决。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
1.劳动人事争议问题,通过劳动人事调解仲裁途径解决。发生劳动人事关系、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报酬、辞职辞退、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争议信访的,引导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劳动侵权问题,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问题信访的,引导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窗口、网络、电话、信箱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或投诉。
3.各级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争议的,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社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不服;认为各级人社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等原因信访的,应按照行政复议的相关法规,引导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4.劳动能力鉴定问题,通过鉴定复核途径解决。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鉴定、职工康复确认申请等方面信访的,引导信访人向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对上述鉴定不服信访的,引导信访人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人事处理争议问题,通过复核申诉途径解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争议等原因信访的,引导信访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6.获取信息问题,通过信息公开途径解决。因获取信息问题信访的,按照“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引导信访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申请获取可公开的政策性文件等信息。
7.党员申诉问题通过申请申诉途径解决。党组织关系在各级人社部门党组织的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等原因信访的,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党组织反映。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8.其他如政策咨询、民事维权等问题,通过人社政策咨询热线,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信访人因政策咨询信访的,积极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解答,同时引导信访人通过人社服务热线等线上咨询渠道进行政策咨询。涉及人社部门的民事诉讼而信访的,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按民事维权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9.无法适用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信访人向各级人社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投诉请求,不属于上述8种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并在60日内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复查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各级人社部门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二)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各级人社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
发现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检举控告或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1.本级有权处理的,转送纪检部门按规定接受、受理、办理、反馈。
2.干部问题,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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