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23
11:56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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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人民群众: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好耕地,端牢饭碗,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乌鲁木齐市耕地总量少,后备资源匮乏,必须“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只有保住了耕地,才能保住我们自己的“饭碗田”。农田就是农田,只能用来发展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小麦、稻谷、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谷物、豆类、薯类)和粮、油、棉、蔬菜等农产品及饲料生产。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耕地保护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耕地保护规定严,这些要求记心间
(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六种情形
严格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必须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六个严禁”: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五是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六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二)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六种情形
耕地是最为宝贵的耕地资源,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对挖田造湖破坏耕地、侵害群众权益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整治各类乱占、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六个严禁”: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违法占地后果严重,人财两空后悔莫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罚没款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额最高可达每亩66.67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挖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挖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物土中生,有土才有粮。希望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心系“国之大者”,严守耕地红线,遏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共同珍惜和保护耕地资源,守牢粮食安全底线,牢牢把握粮食自主权,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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