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06
18:52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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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天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白鸟湖临港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2月24日第7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816.38万元(环保投资116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鸣谷路建设白鸟湖临港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本次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计划新建一座容量为2x63兆伏安110千伏变电站,建成单母线分段接线及2回出线,新建110千伏线路路径全长约1.6572千米(架空架设2x0.635千米,电缆敷设2x0.1936千米),全线双回路架设,接入祥云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间隔侧,新建杆塔6基,采用2根24芯OPGW复合光缆;配套建设110千伏配电预制舱、10千伏配电预制舱、二次设备舱、辅助用房预制舱、进站道路、消防等附属工程。110千伏变电站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24'6.09",北纬43°51'22.513"),线路起点坐标(东经87°23′31.625″,北纬43°51′22.521″),终点坐标(东经87°23′1.414″,北纬43°51′21.670″)。项目总占地面积10661平方米,其中永久占地面积4461平方米,临时占地面积6200平方米。变电站为无人值守站,冬季采暖用电。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不在现场搅拌。
(二)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修建的施工便道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三)项目施工期清洗废水经防渗污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施工道路洒水降尘,基础设施养护水经混凝土吸收及自然蒸发;施工期生活污水经移动环保公厕收集,排入城市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变电站及塔基开挖出土方量全部用于回填、平整及迹地恢复,严禁随意倾倒;施工期产生建筑垃圾可回收部分全部回收利用,不可回收部分拉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场处置;废材料包装袋、施工废弃材料等统一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五)项目施工过程中须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项目运营过程中输电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30米范围内及变电站周围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须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七)项目输电线路选用的导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运营期输电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30米范围内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须满足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变电站投运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八)项目运营期配套建设防渗事故贮油池,变压器在事故或检修时,排放的废油作为危险废物全部进入事故油池收集,及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站内设置的危废贮存间,危废清运处置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线路检修时产生检修废弃物作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九)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贮存间、事故油池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杜绝事故废油泄露外排;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白鸟湖临港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
三、委托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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