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3/11

19:46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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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安信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玻璃钢管道及玻璃钢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安信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安信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玻璃钢管道及玻璃钢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224日第7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项目投资700万元(环保投资22.7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东路1255号建设玻璃钢管道及玻璃钢罐生产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6′6.371″,北纬43°59′42.815″。项目利用现有闲置车间新建两条玻璃钢管道生产线、一条玻璃钢罐生产线。生产工艺为:以玻璃纤维、无碱玻纤布、不饱和聚酯树脂、石英砂、聚酯薄膜、固化剂、促进剂等为原料,经树脂搅拌、内衬制作、结构层缠绕、常温固化、脱模、修整打磨等工序生产玻璃钢管道、玻璃钢罐,建成后年产玻璃钢管道50万米、玻璃钢罐10万立方米。冬季采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在厂房内进行,缠绕、修整打磨粉尘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浸渍、淋胶、涂胶、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汇入同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在满足以上排放限值基础上,应参照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行业环保绩效引领性指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下各项管控措施,积极落实企业环保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要求。后续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有变化的,项目应采取措施,确保满足最新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提升在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运输方式等多个方面的能力水平。

(四)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五)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填埋场进行处置。

(六)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除尘器收集粉尘、废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等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VOCs0.02/年,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两倍替代;颗粒物0.09/年,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两倍替代。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安信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玻璃钢管道及玻璃钢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3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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