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25

17:09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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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2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925日-2025930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10万吨融雪剂、15万吨水泥助磨剂建设项目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租赁新疆绿色建筑材料产业园7号厂房

新疆疆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46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租赁新疆绿色建筑材料产业园7号厂房建设融雪剂、水泥助磨剂建设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3′31.723″,北纬44°8′45.080″),项目厂房内计划布设生产线3条,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废盐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严禁使用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原料进厂部分以袋装形式,分区储存于原料储存区,煤灰利用筒仓储存(2×30吨),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融雪剂和水泥助磨剂生产工序基本相同,区别仅为生产原辅材料及配比不同,主要生产工艺:原料工业盐、废盐(一般工业固废)、硫酸钠、膨润土、氯化钙、煤灰和磷石膏等经上料、干燥、封闭式皮带输送、破碎/混合、造粒、筛分、包装等工序,干燥工序用电。项目建成后年产融雪剂10万吨、水泥助磨剂15万吨。项目冬季采暖用电。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干燥废气经收集进入抗结露滤料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料、破碎和混合、筛分、造粒、包装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中表4修改标准及要求,煤灰由密闭罐车运至厂区筒仓,装卸及呼吸废气经筒仓顶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外排,厂界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废原料包装袋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布袋集中收集后合规处置。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为重点防渗区。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2

新疆化肥厂(1#2#3#)锅炉房建设项目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新疆迪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达坂城区分公司

新疆立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90.6万元),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乌拉泊东街南侧、兴化路东侧建设1#锅炉房(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2′48.902″,北纬43°35′33.488″),为同心路东社区、同心路南社区、同心路临街商业、新化幼儿园冬季提供热源;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兴化路西巷南侧、新化医院东北侧建设2#锅炉房(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2′21.633″,北纬43°35′31.390″),为绿源社区、新化医院、新化派出所、临街商业冬季提供热源;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市第四十中学东北侧建设3#锅炉房(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2′58.945″,北纬43°35′24.810″),为乌鲁木齐市第四十中学、乌拉泊片区管委会、福利路社区办公楼、临街商业冬季提供热源。1#锅炉房、2#锅炉房和3#锅炉房内分别建设22/小时燃气热水锅炉(11备)。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配套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废气经19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规定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锅炉排水、软水设备排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

(六)运营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合规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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