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26
18:13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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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盛大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加气站: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格润特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盛大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加气站罐区双层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9月15日第33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07万元),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明华街实施加油加气站罐区双层罐改建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38分54.530秒,北纬43度45分12.370秒,项目在原址进行改扩建,不新增用地。依托原有站房、洗车房等,拆除原有4座20立方米单层钢制汽油罐+防渗池,折合总容积80立方米,新设置4座30立方米双层SF汽油罐+承重罐池,折合总容积120立方米,卸油口由原站房东侧改为站房西侧。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施工现场地面进行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配套油气回收系统、防渗漏监控系统,减少卸油、储存、加油环节有机废气的逸散,确保站区边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3中相关标准要求,站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相关标准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施工废水经沉淀后进行回用;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拆除的油罐、管线等设备回收利用。含油废弃物、油罐清洗油泥、隔油池含油污泥即产即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清理、转运、处置,不在站区贮存,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盛大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加气站罐区双层罐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以下简称天山区分局)。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天山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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