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12
17:24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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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供热站: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中新荣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供暖锅炉扩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9月1日第31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640万元(环保投资21万元),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榆树沟街道观景路100号(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锅炉房内)进行扩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2′7.344″,北纬43°48′16.382″,因供暖面积增大,拟拆除现有锅炉房内1台20吨/小时燃气热水锅炉,在原址安装1台40吨/小时燃气热水锅炉为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二期供暖。配套设置2台软水制备设备(一用一备),制水能力80立方米/小时。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位于水磨河水源地准保护区,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配套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废气经18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规定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锅炉排水、软水设备排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
(六)运营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合规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七)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二氧化硫0.4132吨/年,从2022年拆改燃煤小锅炉(水磨沟区)项目两倍替代;氮氧化物2.6502吨/年,从新疆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两倍替代。
(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供暖锅炉扩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以下简称水磨沟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水磨沟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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