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19
12:23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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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水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水木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红雁池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11月3日第39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5516.85万元(环保投资18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雁池北路6号建设红雁池水厂建设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36′41.606″,北纬43°43′38.559″。项目占地面积96000平方米,满负荷供水能力16.8万立方米/天,项目布设综合加药间、机搅池车间2座、V型滤池2座、膜池车间、清水池3座(地下)、高密池1座(地下)、实验室等,配套建设4台2吨/小时(2备2用)燃气锅炉及其他公辅设施、环保工程。引水管道采用重力输水,引水管前端起点位于乌拉泊水库至红雁池水库之间的引水渠道二建闸处,终点位于红雁池水厂。净水厂处理工艺流程:原水经消毒混合+澄清+过滤/超滤膜+消毒工艺处理后,其出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水质指标要求。项目年用天然气约为70万立方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乌鲁木齐市《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应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反冲洗废水直接回用于自来水生产工艺前段,不外排;膜化学清洗废水经水中和池处理;餐饮废水经隔油处理;膜化学清洗废水、锅炉排水、餐饮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与生活废水一同排入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管线部分位于乌拉泊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污泥、沉淀池沉渣等定期由吸泥车抽出运往集团西厂区进行脱水并合规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厂家回收;实验室废器材及废液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由巡检人员集中收集带走并合规处置。
(六)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加氯间、加药间、废水回收池、引水管线、危废暂存间采用重点防渗要求,混凝沉淀池、清水池采用一般防渗措施,办公区及厂区地面进行简单防渗。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红雁池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以下简称天山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天山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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