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21
12:14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疆中科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中科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5年11月10日第40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32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氯碱化工区东祥路1777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0′14.967″,北纬:43°56′47.547″)建设1座占地面积为80平方米锅炉房,内设2台1吨/小时(一备一用)的燃气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为厂区办公综合楼供暖,供热面积为13680万平方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确保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规定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关要求。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生产废水为软化废水和锅炉排水,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后与生活废水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统一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本项目核定总量为:二氧化硫0.0348吨/年、氮氧化物0.139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排放量从新疆金谷物业新化锅炉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中科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填报、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