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2/25
18:31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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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机动车清洁化工作,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6日,如有修改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
一、信函请寄至: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726号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邮政编码:830000 联系电话:0991-37098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71354831@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
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
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和2025年3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召开的2月份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调度视频会提出的“2025年底前各地基本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的淘汰”要求,加快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6年3月底前,我市基本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降低老旧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对象及任务
(一)工作对象。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属于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范围),即:总质量≥4.5吨,且以柴油为燃料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汽车。
(二)工作任务。通过实施车辆集中排放检验和道路超标车辆管控措施,加快推动剩余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见附件)淘汰,尽最大努力达到预期目标。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强力推进。生态环境、公安、商务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关于“车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要求,对排放超标复检仍不合格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按规定予以淘汰报废。
(二)带头引领,齐抓共管。各党政机关、政府部门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积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主动淘汰所属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各区(县)以及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工信、机关事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信息共享,严格落实淘汰工作闭环监管。
(三)多措并举,协同共治。各区(县)、各部门严格执行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行措施,加强属地、行业车辆管理,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引导工作,利用好“两新”政策,鼓励车主提前报废更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
四、实施步骤
(一)车辆集中排放检验
1.通知车辆进行排放检验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由牵头单位根据拟淘汰车辆名单,通过电话、现场告知等方式,通知车辆在规定时间内到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并做好记录。
2.排放检验工作流程
第一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排放检验且检验合格的车辆正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告知车辆所有人下列事项:
(1)应当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
(2)不得驾驶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3)车辆5个工作日内回到原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完成复检,若第二次排放检验超标的,将依法强制报废。
第二步:经维修后,第二次排放检验合格的,车辆正常使用;不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将车辆检验报告单等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并告知车辆所有人下列事项:
(1)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销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2)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不得驾驶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三步:市生态环境局将第二次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信息3个工作日内通报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车辆强制报废、道路运输证注销等工作。车辆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公安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道路超标车辆管控
市生态环境局对路检路查联合执法和机动车遥感监测中发现的超标排放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5个工作日内到机动车维修治理机构(M站)进行维修治理,并到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
后续处置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集中检验”第2条“排放检验工作流程”执行。
五、工作职责
(一)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淘汰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报送材料的审核,牵头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工作,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二)市公安局。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车辆依法开展注销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定期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配合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遥感监测等工作;协助核实并提供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车辆信息及联系方式。
(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检测工作质量。
(四)市交通运输局。核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状态,建立“一车一档”;负责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的查找及排放检验告知工作;做好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提供维修服务机构(M站)的监督管理,严查虚假维修、协助车主进行非法改装、刷写车载诊断系统(OBD)等行为;做好强制淘汰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等工作。
(五)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报废拆解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市属部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状态,建立“一车一档”,负责做好排放检验告知工作。
(七)各区(县)、市工信局、市邮政管理局核准本区域、本行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状态,建立“一车一档”,负责做好本区域、本行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查找及排放检验告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切实履职尽责,制定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工作环节落到实处,如期完成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相关政策,加大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争取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营造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车辆检验(复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四)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统筹协调,定期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附件:各区(县)、市属部门淘汰任务清单
各区(县)、市属部门淘汰任务清单
|
序号 |
单位 |
剩余淘汰量(辆) |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576 |
|
2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94 |
|
3 |
市邮政管理局 |
4 |
|
4 |
市工信局 |
1 |
|
5 |
米东区 |
153 |
|
6 |
经开区(头屯河区) |
96 |
|
7 |
高新区(新市区) |
104 |
|
8 |
天山区 |
7 |
|
9 |
沙依巴克区 |
38 |
|
10 |
水磨沟区 |
27 |
|
11 |
达坂城区 |
7 |
|
12 |
乌鲁木齐县 |
4 |
|
合计 |
1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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