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2/23
19:05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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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力度,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市现实行的《关于划定乌鲁木齐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乌环委办〔2019〕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有修改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
一、信函请寄至: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726号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邮政编码:830000 联系电话:0991-37002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1525014187@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乌鲁木齐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示意图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1
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堆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要求的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告管控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二)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16年3月3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划定范围
迎宾路—迎宾北一路—城北大道—京新高速路—米东工业园立交桥—康庄路—米东大道—东山街—小红沟路—石人子沟北路—绕城高速石人沟北路出口—绕城高速—葛家沟西路—清园路—丽园路—博望路—博格达路—红雁路—红雁池南路—燕南立交桥—雅山南路—二环快速路—连霍高速公路—万盛大街—科创路—祥云街—头屯河公路—连霍高速公路—北站西路—地窝堡立交桥围合区域;甘泉堡路—瀚海东街—博润路—云栖东街围合区域。
四、实施时间与管控要求
自2026年X月X日起,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其他事项
(一)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及民生保障等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管控限制。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乌鲁木齐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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