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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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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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力度,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市现实行的《关于划定乌鲁木齐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乌环委办〔2019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51223日至20251231日,如有修改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

一、信函请寄至: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726号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邮政编码:830000 联系电话:0991-37002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1525014187@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乌鲁木齐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示意图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3

附件1

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堆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告管控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二)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208912007中国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16331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用区划定范围

迎宾路迎宾北一路城北大道京新高速路米东工业园立交桥康庄路米东大道东山街小红沟路石人子沟北路绕城高速石人沟北路出口绕城高速葛家沟西路清园路丽园路博望路博格达路红雁路红雁池南路燕南立交桥雅山南路二环快速路连霍高速公路万盛大街科创路祥云街头屯河公路连霍高速公路北站西路地窝堡立交桥围合区域;甘泉堡路瀚海东街博润路云栖东街围合区域。

四、实施时间与管控要求

2026XX日起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其他事项

(一)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及民生保障等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管控限制。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6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关于划定乌鲁木齐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乌环委办〔201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乌鲁木齐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