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21

11:50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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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现就《关于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乌鲁木齐市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向国家级开发区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乌鲁木齐市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细化落地,制定本意见。

二、基本框架

意见》共有个部分,分别为改革措施审批权限和责任保障措施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改革措施。《意见》从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环评审批改革、试行“容缺受理”审批、鼓励建设项目合并审批、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免于办理环评手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五个方面细化了本次改革相关措施。主要为:一是明确了打捆审批的条件;二是细化了报告表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的备案形式;三是全面推行审批材料“容缺受理”;四是鼓励风电、光伏及其配套项目合并审批;五是明确了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条件;六是选取部分类别的项目,参照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压减了审批时限。

部分为审批权限和责任。《意见》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除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外的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全市权限内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堡分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和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分别负责辖区内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赋予我市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内的审批权限)。

部分为保障措施。《意见》从组织领导、政策宣传、服务效能三个方面提出要求。要求相关审批部门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依法履职与服务发展的关系;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及时掌握改革措施和内容。

为增强《意见》的可操作性,细化编制了4个附件,即:《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4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简化正面清单(2024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评报告表备案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表》。

四、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本《意见》自20251222日起施行。

(二)该政策解读未尽事宜请于工作日1030—13:3015:30—1930联系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机关: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科室:环境影响评价科

联系方式:0991460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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