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4/23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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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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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乌鲁木齐市供热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示


进一步提高我市供热行业集约化发展水平,促进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结合实际研究并草拟了涉及我市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乌鲁木齐市供热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57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话的形式反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赵鹏      

联系电话:09912816326

:   09914600020      

附件:  1.乌鲁木齐市供热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2.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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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乌鲁木齐市供热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供热经营活动,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应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管理职责)根据市委十二届2021年第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乌鲁木齐市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供热经营许可权限已下放各区(县)。区城管局、乌鲁木齐县建设局作为辖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作为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区(县)经营许可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水务、气象、电力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热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许可准入、退出条件

第四条 准入条件)申请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要求;  

(三)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或委托管理手续,供热设施应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满足生产和服务需要并符合本市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六)无擅自停热或弃管记录;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标准

)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按照有关政策、标准、规范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热计量,供热设备设施及服务系统应具备供热计量收费的功能和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退出条件)供热企业在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许可证核发单位可依法终止其供热经营许可,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权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并拒绝整改的;

)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

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年度供热安全、服务评价不达标,由市、区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秩序的;

申请许可时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许可证的

(十)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标准

(十一)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满足生产和服务需要且不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十擅自停热或弃管行为的;

十三)未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推进供热计量系统建设、改造,未达到供热计量及收费要求的;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许可办理

(申请资料)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区(县)供热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章程、资本结构说明,银行资信证明,经营方案。

(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保障预案,企业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四)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相关职称证书及有效期内的培训考核证书。

(五)供热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消防、环保、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等。

(六)热源规模及负荷情况表,实行外购热源转供热的企业还应提供相关热源外购合同。

(七)供热区域现状图,包括热源位置、现有供热区域、主要供热管网布局、供热用户房屋情况。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三级证书。

)所在区、县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物资台帐,供热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投诉电话、企业网站、微信、微博、邮箱等公众信息平台的社会公开情况以及采暖费收缴方式的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供热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热源锅炉房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当场向申请单位出具《供热经营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接收申请材料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出具《供热经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具体办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并报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等一并退回申请单位。

(四)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核查时间另外计算。

(五)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供热经营企业名称、供热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县)供热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延办理)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区(县)供热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供热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二)供热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培训考核证书等;

(四)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情况说明及上一采暖期采暖收费情况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信息变更)供热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的变更手续。

(遗失补办)遗失《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本市主要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供热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供热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许可机关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营业变更)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租赁的,不应对供热服务造成不利影响。

供热经营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供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供热经营许可证》作废,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吊销程序)吊销供热经营许可的决定,由区(县)供热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供热企业,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许可管理

第十 许可文本、有效期限)《供热经营许可证》按照市城管局照规定式样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五年。《供热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 信息上报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上报经营许可期限内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能耗分析报告、年度供热情况报告、年度供热设施更新改造报告、供热面积变化情况及行业各类统计报表等。区(县)供热管理部门每月向市级供热管理部门上报辖区许可办理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限期整改)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既有供热企业,由市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整改合格后按程序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整改仍不合格的,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接管。

第十 (正常停业、歇业)供热企业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日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组织做好停业、歇业供热企业的接管工作

(行政处罚)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供热,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由市级供热管理部门或区(县)供热管理部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五章 应急接管机制

第十(应急机制)市、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应建立供热企业退出应急管理机制。区(县)供热管理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预案。预案应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应急接管队伍,设立应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应急处置)供热企业未按要求擅自停业、歇业,以及因供热企业责任造成停止供热,拒绝供热及供热质量不达标等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由区供热管理部门按照公共突发事件程序进行应急处置,组织辖区应急接管队伍或有实力的大型供热企业实施紧急接管,向接管供热企业核发应急接管期间的供热许可认定证明;认定被接管供热企业弃管行为,并依法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市级供热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部门职责)应急接管过程中,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公安、属地街道(社区)协助接管供热企业对被接管企业设备、资产进行登记、公证、保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对应急接管期间接管供热企业的运行、管理等各项工作要进行监督,及时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接管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被接管企业职责)接管供热企业必须无条件配合接管工作,要向接管供热企业移交技术资料、设备设施清单、图纸档案、用户资料、热费收缴资料等,并配合建立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的支出、收入受区(县)政府或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协调进驻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监督,应急接管期间所有收入全部用于保障安全稳定运行,被接管单位不得妨碍应急接管供热企业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应急接管企业责任和权利)应急接管供热企业负责应急接管期间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供热设施维修维护、热费收缴、供热服务等工作。应急接管期一般为确定应急接管之日起至当季采暖期结束后20天,应急接管期结束前10天如仍未确定正式接管企业,经市、区(县)供热管理部门研判可延长应急接管期。应急接管期间要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应急接管期间所发生的利润或亏损由原供热企业所得或承担。

第二十三条(债权债务责任)应急接管前原供热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资产查封、抵押等一切经济纠纷,由原供热企业自行承担,与区(县)供热管理部门指定的应急接管供热企业无关。

第二十四条(风险准备金制度)建立供热应急风险准备金制度。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区(县)供热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供热应急风险准备金。如遇重大灾害、事故、能源价格突发大幅调整、应急接管弃管供热企业等突发应急事件时,区(县)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处理突发应急事件需求及时调配、拨付风险准备金。

供热企业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所属区(县)供热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应急风险准备金。弃管、被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其应急风险准备金不予退还。

退出市场的资产处置和移交

二十五 资产处置原则)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终止、停业、歇业及实施应急接管后涉及的资产处置和移交问题,由辖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采取接管并使用原锅炉房供热的,原锅炉房产权属于居民共有或国有资产性质的,被接管供热企业无偿移交至接管运营的供热企业。原锅炉房产权属于被接管供热企业的由双方供热企业按照资产残值评估后进行市场化赎买。

资产评估工作由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授权的辖区供热管理部门牵头,可委托或协调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应秉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评估结果不认可的,可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对复评结果不认可的可向市政府或市级供热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发生的评估、审计等费用由最终的接管供热企业承担。

对于采取并网方式进行接管的供热企业,不进行资产评估,原供热企业必须无条件提供换热站建设用地,并配合做好管网施工工作。存在应急接管情况的,应急接管期间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由原供热企业负责。

第二十(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范围为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及附属建筑、出让取得的土地、锅炉及辅机等;有证据证明由原供热企业出资建设的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房屋及设备。以上实物资产要产权清晰,没有产权纠纷和争议。

采取对上述实物资产评估作价并扣减原供热企业经营期间收取的供热管网配套费(入网费等)、获得的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政府补贴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小区建筑红线内产权属于居民共有或国有资产性质的换热站、设备以及二次供热管网不在资产评估范围内。

第二十 (移交方式)经资产评估后,项目资产作为标底,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接收,对于应急接管的区域,优先由实施接管的供热企业进行接收。如无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投标,由区(县)政府指定国有规模以上供热企业接收

第二十 (收购资金)扣除因原供热企业拒不配合引发的损失和应急接管过程中接管企业运行保障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的中标资金或评估结果,支付给原供热企业作为资产收购资金。

附则

第二十 (追究问责)各级供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谎报瞒报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名词解释)本细则所称供热企业,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外购热源向用户转供热的单位。

三十一 (实施时间)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供热经营企业注册资金及人员数量配置要求

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从业人员:

(一)供热规模小于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锅炉、暖通、电气、电子、仪表、经营、管理类等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

(二)供热规模大于50万平方米小于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锅炉、暖通、电气、电子、仪表、经营、管理类等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

(三)供热规模大于100万平方米小于500万平方米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锅炉、暖通、电气、电子、仪表、经营、管理类等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

(四)供热规模大于500万平方米的,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锅炉、暖通、电气、电子、仪表、经营、管理类等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

(五)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岗位证书。

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以及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人员数量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压力容器安全员。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其他从业人员应满足生产和服务需要并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我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但是《条例》中对供热经营许可的准入条件等内容未设置相关具体规定,未明确退出及应急接管机制,导致供热经营许可工作难以有效推进。因此为持续保障城市供热安全运行,加快推动我市供热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对我市供热保障、服务工作的满意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研究起草了《乌鲁木齐市供热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细则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并参考北方其他采暖城市供热经营许可相关法规,明确了行业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许可申请、延续、变更、吊销等办理程序及要求,许可的监督管理,建立应急接管机制,退市、弃管企业的资产处置和移交

三、意见完善:细则》征求了市国资委、各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各供热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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