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15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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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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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1

    执法区域:乌鲁木齐市

    执法领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权责事项共167,其中行政许可类10行政处罚148项、行政检查类4项、行政强制类2、行政奖励3

(一)行政许可类10项

1.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4.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5.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6.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7.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8.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主项):(子项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子项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子项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9.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10.城市道路照明拆改移的审核。  

(二)行政处罚148项

1.不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2.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3.对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和随意发放小广告的处罚4.对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5.对未按规定倾倒垃圾和擅自焚烧垃圾污染环境的处罚6.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7.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或者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8.对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护栏、护墙、厕所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9.对不按规定处理带有病毒、病菌和其它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罚10.对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摆放其他设施的处罚11.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12.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责任区冰雪,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罚13.对在主干道两侧的堆雪中倒入砖、石、混凝土、陶瓷、金属等废弃物品损坏清雪机械的处罚14.对不按规定倾倒冰雪的处罚15.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16.对擅自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处罚17.对擅自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处罚18.对户外广告未按规定设置的处罚19.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的处罚20.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未立即清除的处罚21.对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罚22.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23.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24.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25.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26.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27.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28.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的处罚29.对城市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30.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31.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32.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33.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34.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35.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36.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37.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处罚38.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39.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40.对建筑工地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41.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公共厕所的处罚42.对在工程建设期间未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供对外使用的处罚43.对城市公共厕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义务的处罚44.对以营利为目的在建(构)筑物、线杆、树木、道路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处罚45.对夜景灯光设施责任者不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灯光,不及时维护,造成灯光文字图案断亮、残缺或设备损坏的处罚46.对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设置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罚47.对依法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而未缴纳,未按规定方式进行餐厨垃圾收集的处罚48.对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倾倒的处罚49.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提供给非法从事餐厨垃圾运输或处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运输、处置的处罚50.对擅自从事餐厨垃圾运输或处置活动的处罚51.对餐厨垃圾经营性运输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未保持收运场所清洁卫生和运输设备整洁完好的处罚52.对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对餐厨垃圾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53.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54.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55.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56.对建筑物或者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达不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被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罚57.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罚58.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处罚59.对城市规划区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逾期拒不拆除或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的处罚60.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企业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处罚61.对个人承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62.对擅自迁移树木的处罚63.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64.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65.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66.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67.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68.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69.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70.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71.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72.未按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73.对未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处罚74.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 手续的处罚75.对经批准临时挖掘城市道路时,未确保地下设施完好或者确需改变地下设施,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76.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处罚77.对损害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78.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悬挂标语、广告或其他挂浮物,挖掘现场未能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79.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处罚80.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81.对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处罚82.对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处罚83.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的处罚84.对擅自占用道路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处罚85.对单位和个人违反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的处罚86.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的处罚87.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88.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或者确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立即采取措施的处罚89.对未在井盖、井壁标明行业标志或者产权单位的处罚90.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的缺损及时补缺、修复或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91.对违反《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第二十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92.对违反《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危害管廊安全行为的处罚93.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94.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处罚95.对在除文化娱乐场所外的商业经营活动中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为的处罚96.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处罚97.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98.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罚99.对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100.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101.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102.对施工工地围挡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103.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不按规定停车的处罚104.对场外(店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的处罚105.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106.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107.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108.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109.对热力、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110.对热力、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及对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未采取监控措施的处罚111.对热力、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及未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表的处罚112.对热力、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处罚113.对热力、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逾期不改正,以及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114.对热力、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教育培训、通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有关规定的处罚115.对热力、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告知应急措施,未建立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处罚116.对热力、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117.对热力、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118.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119.对热力、燃气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12.对热力、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121.对热力、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122.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123.对燃气经营者违反规定开展经营的处罚124.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125.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126.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127.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128.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129.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130.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131.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132.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133.对城市热力工程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逾期不改正,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134.对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及供热企业擅自改变供热能力、范围或方式的处罚135.对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时间供热及在城市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停止供热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罚136.对供热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城市热力设施安全保护标志、未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充水试压未提前七日通知用热户、未按规定设置测温点或定期进行测温、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热户、未按规定退还热费的处罚137.对在城市热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从事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138.对用热户损害城市热力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行为的处罚139.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的处罚140.对机动车加气经营者向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储气瓶加气或者向机动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装置加气的处罚141.对燃气经营者、单位燃气用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142.对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处罚143.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14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145.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以及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146.对违反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147.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148.对权限内从事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类4项

1.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2.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进行监督检查3.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对燃气、热力行业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强制类2项

1.对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的查封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2.对建筑物或者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达不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

(五)行政奖励类3项

1.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2.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3.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四、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监督途径

(一)本单位监督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991-46753670991-4600026

来信举报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1

(二)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投诉举报电话:0991-4689532

来信举报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河滩路486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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