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14
16:10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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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乌鲁木齐市重点片区楼体夜景
照明导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提升乌鲁木齐市重点片区夜景照明品质,传承延续城市文脉,助力夜间经济发展,我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重点片区楼体夜景照明导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意见反馈渠道:
1. 联系电话:4600030
2. 传 真:4600020
附件:乌鲁木齐市重点片区楼体夜景照明导则
乌鲁木齐市重点片区楼体夜景照明导则
第1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提升乌鲁木齐市重点片区夜景照明品质,传承延续城市文脉,助力夜间经济发展,努力把乌鲁木齐建设成为具有新疆特色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城市,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定义
本导则所称“重点片区”,指人民广场片区、南湖广场片区、会展片区、十七户片区、红山西大桥片区、国际大巴扎片区、友好八楼片区、铁路局片区、机场片区、高铁片区等区域。
本导则所称“楼体夜景照明”,指通过灯光技术对各类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夜景塑造,旨在提升城市形象,传递文化内涵、强化建筑辨识度。
1.3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乌鲁木齐市重点片区内商业楼、办公楼、住宅楼、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等各类楼体夜景照明的管理。
1.4 基本原则
1.4.1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鼓励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模式,充分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
1.4.2舒适宜居,富有活力
坚持以人为本,挖掘重点片区的人文内涵,营造宜居宜游的夜间城市氛围,以高品质光影展示城市温度。
1.4.3亮点突出,传承文化
立足地域文化特色,以光影叙事传递城市文化记忆,丰富重点片区文旅业态,彰显文化自信与独特魅力。
1.4.4因地制宜,适度建设
根据夜间经济、旅游、休闲等实际需求,科学确定夜景照明的建设范围、亮度及运行时间段,加强全生命周期运维管理。
1.4.5绿色低碳,智能高效
响应“双碳”目标,严控亮照度、功率密度等指标,推广 LED 等节能光源,应用智能控制系统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1.5 编制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
《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CJJ/T307-2019)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JGJ/T307-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24)
《城市景观照明运行维护技术标准》(T/CMEA 22-2021)
《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51268-2017)
《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
第2章 设计导则
2.1 总体要求
主题契合:照明设计应体现楼体功能与片区特色,商业区鼓励动态灯光叙事,历史街区不宜采用动态光。
光色控制:单栋楼体照明光色不宜超过三种,以一种主色为主;彩色光应与楼体风格、区域氛围协调,不得与交通信号灯混淆。
层次分明:通过泛光、内透、轮廓勾勒等方式,突出楼体形态、立面材质及特色结构(如入口、檐口),避免均匀照亮或过度亮化。
2.2 分类设计
2.2.1建(构)筑物立面夜景照明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特征、功能、风格、饰面材料、基地环境等条件,结合泛光、内透、动态、折射、间接等多种亮化方式,确保建(构)筑物整体立面效果、突出特色、体现内涵。
2.2.2历史文化保护建(构)筑物、大型公共建筑或风格独特的建筑物亮化,重点强调光色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营造宏伟的空间效果;住宅、公寓建筑亮化应重点强调宁静、温馨的光环境,避免使用大功率照明设备或大范围的光色变化。
2.2.3轮廓丰富的建(构)筑物,与城市天际线有相互依托的协调关系,应合理使用泛光、间接光、折射等亮化方式加以补充,突出天际特征。
2.2.4建(构)筑物使用泛光亮化,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建筑物入口不宜采用泛光直接照射,应以功能亮化、识别引导亮化为主。
2.2.5对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的建筑或外墙被照面反射比低的建筑,不应选用泛光亮化,宜选用内透光方式,但光照强度不应产生光污染。
2.2.6当采用光纤、导光管、激光、投影灯等特种亮化器材时,应对亮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2.2.7灯具安装应尽量选择在隐蔽位置,避开行人视线;必须外露时,其支架或立柱的外形、高低和色彩应与建筑相协调,灯具、线路的安装不能影响建筑的立面景观效果。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的配电、管线敷设及安装需符合文物保护相关规定,不应损坏其建筑结构,不应破坏建筑物外立面的完整性,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2.2.8应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及遮光的技术处理措施,避免照明设施发出的光线直接射入住宅等易受影响地方的室内。
2.3 灯具与安装
灯具选择:优先选用 LED 等节能光源,防护等级不低于IP66(户外),适应本市气候环境(在-45℃至65℃区间能够正常运行);与楼体材质、色彩协调。
安装要求:不得破坏楼体结构(尤其历史建筑),管线敷设应隐蔽;屋顶、高空灯具需设置防坠落装置。
2.4 智能控制
鼓励大型楼体或片区夜景照明设施接入城市夜景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实现远程、分时、分模式调控,减少能耗。
第3章 管理导则
3.1 建设管理
重点片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楼体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自然资源、建设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楼体夜景照明设施是否符合规定,征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的意见。
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既有楼体亮化设施进行增设或升级改造的,应当按照夜景照明设置要求形成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提供技术指导。
重点片区楼体夜景照明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通知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会同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共同参与。
3.2 运行管理
重点片区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科学编排平日、节假日及重大活动等运行模式。
平日5月1日至10月31日22:30开启,23:30关闭;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22:00开启,23:00关闭。法定节假日期间可适度延长运行时间。重大活动期间启闭时间按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通知执行。
3.3 维护管理
楼体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应当承担夜景照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责任,保持夜景照明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发现设施损坏、灯光或者图案等显示不全影响效果以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
每半年应检测一次亮度、光色及眩光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排查(线路、灯具固定等)。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市楼体夜景照明重点片区
一、人民广场片区:和平北路与中山路路口——中山路——中山路与健康路路口——健康路——健康路与前进路路口——前进路——前进路与光华路路口——光华路——光华路与和平北路路口——和平北路
二、南湖广场片区:南湖南路与西虹东路路口——南湖南路与南湖东路路口——南湖东路与南湖东路南一巷路口——南湖东路东一巷与南湖南路东四巷路口——南湖南路与南湖南路东四巷路口
三、会展片区:会展大道与红光山路路口——会展大道——会展大道与会展中街路口——会展中街——会展中街与红光山路路口——红光山路
四、十七户片区:三屯碑路与赛马场路路口——赛马场路——赛马场路与延安路路口——延安路——新大南校区
五、红山西大桥片区:扬子江路与友好南路路口——光明路与建设路路口,新华北路与红山路路口——新华北路与建设西路路口
六、国际大巴扎片区:团结路与解放南路路口——解放南路与撒拉寺巷路口——和平南路与撒拉寺巷路口——和平南路与团结路路口—团结路
七、友好八楼片区:明园西街与友好北路路口——友好北路——友好北路与新医路路口
八、铁路局片区:北京中路与广安街路口——北京中路与北纬三路路口,河南东路与河南东路北一巷路口——河南西路与南二路路口
九、机场片区:小地窝堡立交——西进场路——东进场路与安宁渠路路口
十、高铁片区:荣盛五街与高铁北四路路口——高铁北四路——高铁北四路与锦绣四街路口——锦绣四街——锦绣四街与卫星路路口——卫星路——卫星路与荣盛五街路口——荣盛五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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