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18
17:51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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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规定,现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注销(详见附件)。凡被公示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名单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