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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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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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

受托单位: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规范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自治区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939号)等文件精神,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全市交通运输范围内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乌鲁木齐市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交通运输领域

二、委托执法权限

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承担的职责范围内的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管理、地方海事管理城市客运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检查、违法行为制止权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权,委托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代为行使,由经开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米东区分局、天山区分局、沙区分局、水区分局、达坂城分局具体实施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领域经营者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交通运输领域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有违反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

(三)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具体工作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承担的职责范围内的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管理、地方海事管理城市客运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权;

(三)对职责范围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统筹组织协调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上级交办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

)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参与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保障国家重点物资道路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军事和抢险救灾物资等运输有关工作:

)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和行风建设工作;指导乌鲁木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执行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事宜。

、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组织开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应当由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疑难复杂案件无法作出决定的,应当向委托单位书面请示

8.受委托单位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向委托单位党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三年,202611日至202812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一致同意

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内容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失效。

(三)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送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611

受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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