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5
17:09
来源:
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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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2025年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的工作提醒函
各区(县)建设局(水务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建局、市水务局专库:
为提升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水平,全面强化人为水土流失源头管控,在已完善的水土保持监督智慧监管平台基础上,着力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抓好水土保持监督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有效地控制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2025年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请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
附件1:2025年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2:2025年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附件3:乌鲁木齐市水务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025年6月11日
(联系人:张怡涛 联系方式:4616804)
附件1
2025年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为重点,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实效为核心,以强化问题查处和整改落实为手段,水土保持监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统筹用好水行政执法“四项机制”,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全面排查,严格执法。依法打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批、治理一域”的目的,有效提升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我市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检查范围
(一)检查范围
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在建与完工未验收生产建设项目。
(二)检查重点
1.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未批先弃);
2.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未治理或治理不达标);
3.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未批先建);
4.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未批先变);
5.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未验先投);
6.在建生产建设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未按时上传提交监理、监测成果报告;
7.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等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
8.在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9.其他严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三、检查方式及责任分工
构建“自查—抽查—核查”联动机制,区(县)自查自纠,市级随机抽查、核查,确保监管全面覆盖。推行“检查—整改—清零”并行模式,充分应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可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做到监管全覆盖。检查过程中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及期限,边查边改,动态清零,形成监管闭环。
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检查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的10%。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检查意见应当明确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及整改要求和时限,相关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及时提交整改回函,并附现场影像资料佐证。
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规定,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对本级审批的在建及完工未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其中现场检查数量不低于在建总数的10%。
2.对由水利厅审批、推送的生产建设项目全覆盖监督检查。
3.对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提供的核查信息台账及时做好分类,按建设地点、立项层级及时移交、推送。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建立监管台账,并制定整改时限。
4.对水利部、水利厅推送的市级疑似违法违规图斑移交市水务局专库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监督其严格按时限完成整改销号。
5.将水土流失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或整改明显不到位的严重违法项目,移交市水务局专库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对本级审批的在建及完工未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其中现场检查数量不低于在建总数的10%。
2.对上级移交、推送的疑似违法违规项目、图斑严格按时限开展现场核查,对严重违法违规项目依法开展执法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按规定时限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水务局专库
1.对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送的疑似违法违规图斑与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时限,全程跟踪监督。
2.对市级与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推送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必要时可与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开展联合执法。
四、检查结果运用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对于在监督检查、核查中发现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3〕30号)等文件规定依法依规严格处置,可采取约谈、通报、信用惩戒、实施重点监管、提出处理意见等方式追究责任。
(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或整改明显不到位等严重违法行为,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有关水土保持执法部门由其依法查处,或申请与市水务局专库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可移送相关检察机关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严格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跟踪推动问题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