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14
11:50
来源:
市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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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受理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主要受理全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要求依法查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行政复议等事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质量、产品等,监督指导旅行社、旅游住宿业、景区景点、导游管理工作,以及文化和旅游系统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属于下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市信访部门、上级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办理
(一)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信访人认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2.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办理。
3.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地市级及以下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二)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各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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