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8/12
17:59
来源: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乌文旅信决〔2025〕011号
当事人:新疆同城万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650106MAC8T9NPX7
工作单位及职务: /
经查,你(单位)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于2025年07月23日受到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文综罚字〔2025〕F-000013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三年(自2025年07月23日起至2028年07月22日止)。
你(单位)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后,可依据《规定》第六章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08月11日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
乌文旅信决〔2025〕012号
当事人:符元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新疆同城万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你(单位)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于2025年07月23日受到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文综罚字〔2025〕F-000013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对你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实施信用管理措施,其中第(二)(三)管理措施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07月23日起至2028年07月22日止),第(四)项管理措施为五年(自2025年07月23日起至2030年07月22日止)。你(单位)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后,可依据《规定》第六章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08月11日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