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1/19
18:38
来源: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肖平满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文综罚告字〔2025〕F-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官方网站上公告肖平满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肖平满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5年11月18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乌)文综罚告字〔2025〕F-22号
当事人:肖平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你(单位)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一案,经调查:
2025年06月13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问题线索的移送函》,称其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委派无证导游肖平满带团。
2025年06月16日,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洋前来提交了团队相关材料,并接受了调查询问,王洋称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20日至31日接待了编号为CN20250520A1的旅游团,团队游客共31人,该旅游团组团社为江苏喜洋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双方签有合作协议。王洋称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了导游刘国新为该团队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导管于惠燃通过导游微信群联系到刘国新导游,鉴于进群导游均提供了资质证明,因此委派刘国新导游。2025年05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后旅行社才知道实际带团的不是刘国新本人,是肖平满冒用了刘国新的身份信息和导游证进行带团。
肖平满涉嫌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06月2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06月23日,执法人员电话询问导游刘国新,刘国新称2025年05月20日至31日没有受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进行导游活动,不认识肖平满是谁,不知道肖平满使用了他的导游资质进行导游活动。
2025年06月24日,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惠燃前来接受了调查询问,于惠燃称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20日至31日接待了编号为CN20250520A1的旅游团,全部行程前后委派了3名导游,2025年05月20日至26日委派了导游刘国新,2025年05月26日执法人员发现是肖平满带团并告知旅行社后立即更换了导游,2025年05月27日至28日委派导游苏小辉,29日至31日委派导游袁武江。事后旅行社无法联系到肖平满。
2025年06月25日、27日、30日,2025年07月01日、04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肖平满,均无法接通。
2025年07月07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宣城市公安宣州分局发出了协查函,调查肖平满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025年07月07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发出了协查函,调查肖平满的联系方式及现住址等相关信息。
2025年07月24日,执法人员电话询问导游苏小辉,苏小辉称2025年05月27日至28日受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从博斯腾湖大河口景区接了旅游团,苏小辉称不认识前段导游,苏小辉接团时旅游团队无导游,苏小辉称其导游证编号为IGH9641C。
2025年07月24日,执法人员电话询问司机刘智军,刘智军称2025年05月20日至31日受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团提供驾驶服务,驾驶车辆新AG6646。刘智军称不清楚2025年05月20日至26日带团的导游具体叫什么名字,但是他微信名为阿满,称呼他为阿满。刘智军称阿满在2025年05月20日至26日带团期间会对景区进行讲解,会跟游客一起进入景区。该团队前后委派了3个导游,旅行社在大河口更换了导游,吐鲁番又更换了1个导游。
2025年07月24日,执法人员电话询问导游袁武江,袁武江称2025年05月29日至30日受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从吐鲁番接了旅游团,前段导游姓苏,袁武江称其导游证编号为VIC4851B。
2025年07月24日,执法人员电话询问江苏喜洋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浩,吴浩称江苏喜洋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2025年05月20日至31日的独库南北疆旅游团,地接社为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吴浩称无法提供该旅游团队的游客联系方式,仅能提供全陪陆建英的联系方式,并提供了全陪陆建英的联系方式。
2025年07月24日,执法人员电话询问全陪陆建英,陆建英称2025年05月20日至31日来新疆旅游,不记得接待社的名称,只记得组团社是江苏的旅行社。陆建英称2025年05月26日在巴音布鲁克景区有巴州文旅局的执法人员过来检查,称该团导游没有导游证,然后旅行社就更换了导游。陆建英称第一段导游叫阿满,阿满会对景区进行讲解,会跟游客一起进入景区。
2025年07月24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洪林派出所复函称肖平满目前搬离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并提供了肖平满可能使用的电话号码。
2025年07月3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复函称无法查询肖平满的联系方式及住址,肖平满于2025年05月28日乘坐铁路Z596,离开乌鲁木齐。
2025年07月24日、30日,2025年09月05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肖平满,肖平满未接听电话。
2025年09月08日,执法人员电话询问肖平满,肖平满称其无导游证,只是帮忙带2天团,称其只是帮游客购买景区门票,不配合调查。
2025年09月10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时限3个月,自2025年09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
2025年09月12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导游管理查询模块查询肖平满,显示无结果。
2025年09月19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发出了协查函,协助核实微信号为aman520518的微信用户真实姓名、电话及住址等信息。
2025年09月19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分别向阿勒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发出了协查函,协助核实肖平满进入属地景区情况。
2025年09月23日,和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复函称2025年05月26日,确有用肖平满手机号码购票的记录,购票人数32人。
2025年09月2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复函称通过查询喀纳斯景区票务系统查询到2025年05月22日肖平满购买一张禾木景区门票;未查询到五彩滩景区购票记录;查询可可托海景区系统,查询到2025年05月21日,刘国新(身份证件号码与联系方式同肖平满)通过分销商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购买31张可可托海景区门票。
2025年09月2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复函称微信号为aman520518的微信用户真实使用人为肖平满。
2025年10月10日,克拉玛依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复函称2025年05月24日魔鬼城景区票房记录中存在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三笔订单,来源为窗口购票,魔鬼城景区对携带行程单的带团导游实行免票政策,现场核实行程单后退还,不留存行程单复印件,因此不能确定当日导游是否为肖平满。
2025年10月10日,新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复函称通过那拉提景区门票系统,查询肖平满身份证号码,显示名为刘国新,其购买了2025年05月26日的导游票,但系统显示刘国新未入园。
2025年10月14日,博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复函称通过赛里木湖景区购票系统查询肖平满信息,查询到新疆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于2025年05月24日19时49分购买30张自驾游门票,所留联系方式与肖平满联系方式一致,领队姓名为刘智军。
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模块查询肖平满处罚信息,无处罚信息。
2025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电话询问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洋,王洋称因肖平满中途离团,事后也未能与肖平满取得联系,肖平满也未向旅行社报账,因此旅行社未向肖平满结算导服费。
现查明,肖平满,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20日至31日接待了编号为CN20250520A1的旅游团,团队游客共31人,该旅游团组团社为江苏喜洋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双方签有合作协议。该旅游行程前后委派了3名导游,2025年05月20日至26日委派了导游刘国新,实际带团人员为肖平满,2025年05月26日巴州执法人员发现是肖平满带团后,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更换了导游,2025年05月27日至28日委派导游苏小辉提供导游服务,2025年05月29日至31日委派导游袁武江提供导游服务。肖平满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向肖平满结算工资,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关于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问题线索的移送函》复印件1份1份,证明案件来源为移送。
2.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资质。
3.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刘国新、苏小辉、袁武江有从事导游活动的资质。
4.证据提取单1份,肖平满《电话询问笔录》1份,证明肖平满没有从事导游活动的资质。
5.《关于协助核实微信用户信息的函》1份,证明微信号为aman520518的微信用户为肖平满。
6.《关于协助核实游客进入可可托海、喀纳斯、五彩滩景区相关信息的函》1份,《关于协助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核实人员相关信息的复函》1份,证明2025年05月22日肖平满购买禾木景区门票1张,2025年05月21日肖平满通过分销商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购买可可托海景区门票31张。
7.《关于协助核实游客进入世界魔鬼城景区相关信息的函》1份,《关于核实人员进入世界魔鬼城景区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2025年05月24日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3笔订单记录,无法确定带团导游为肖平满。
8.《关于协助核实游客进入赛里木湖景区相关信息的函》1份,《关于协助核实人员进入赛里木湖景区相关信息的复函》1份,证明无法确定2025年05月24日肖平满是否进入该景区。
9.《关于协助核实游客进入那拉提景区相关信息的函》1份,《关于协助核实人员进入那拉提景区相关信息的复函》1份,证明2025年05月26日肖平满购买那拉提导游票。
10.《关于协助核实游客进入巴音布鲁克景区相关信息的函》1份,证明2025年05月26日肖平满进入巴音布鲁克景区。
11.刘国新《电话询问笔录》1份,证明刘国新不认识肖平满,不知道肖平满使用其资质进行导游活动。
12.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肖平满初次违法。
13.王洋《电话询问笔录》1份,证明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向肖平满结算工资,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14.王洋《调查询问笔录》1份,于惠燃《调查询问笔录》1份,苏小辉《电话询问笔录》1份,刘智军《电话询问笔录》1份,袁武江《电话询问笔录》1份,陆建英《电话询问笔录》1份,吴浩《电话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3份,王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单思瑶身份证复印件1份,于惠燃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情况说明1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用车确认单复印件1份,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复印件1份,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1份,确认件1份,旅行社地接社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20日至31日接待了编号为CN20250520A1的旅游团,团队游客共31人,该旅游团组团社为江苏喜洋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双方签有合作协议。该旅游行程前后委派了3名导游,2025年05月20日至26日委派了导游刘国新,实际带团人员为肖平满,2025年05月26日巴州执法人员发现是肖平满带团后,新疆小马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更换了导游,2025年05月27日至28日委派导游苏小辉提供导游服务,2025年05月29日至31日委派导游袁武江提供导游服务。
上述证据经审查确认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肖平满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及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参照《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9.导游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初次被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900元以上31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仟玖佰元整(1900元)。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652号沙区第二联合办公楼803室
联系人:地丽热巴·伊力夏提(31010021141)
联系电话:0991-4855992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
2025年11月7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